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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泽发与翟宝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发,翟宝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东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张泽发,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翟宝先,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泽发与被告翟宝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翟宝先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彩虹小区,本案应由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泽发与被告翟宝先在履行合伙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被告翟宝先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彩虹小区。因此,被告翟宝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翟宝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莹代理审判员  穆海东人民陪审员  刘秀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