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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颜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675号原告颜某,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姚某,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林超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曾伟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