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丹阳与沈阳乐天健身有限公司三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阳,沈阳乐天健身有限公司三好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927号原告:王丹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晶伟,女,汉族��被告:沈阳乐天健身有限公司三好分公司。负责人:刘佟。委托代理人:刘晓彤,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阳诉被告沈阳乐天健身有限公司三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丹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