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郭永江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523号申请执行人郭永江,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永江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永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6779.93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15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郭永江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