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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曾峰明与廖丹霞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峰明,廖丹霞,青岛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284号申请执行人曾峰明,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廖丹霞,女,汉族,1984年5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青岛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叶,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峰明与被执行人廖丹霞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5)第36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588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缴纳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总是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5)第36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庆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