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丘富生与郭国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富生,郭国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丘富生,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郭国福,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富生与被告郭国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丘富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富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告丘富生负担。审 判 员 何兰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水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