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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丘富生与郭国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富生,郭国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丘富生,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郭国福,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富生与被告郭国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丘富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富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告丘富生负担。审 判 员  何兰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水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