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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邢国匡与胡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国匡,胡超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559号原告:邢国匡。被告:胡超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国匡与被告胡超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国匡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国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国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0元,由原告邢国匡承担。审 判 员 丁毅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陶 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