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民二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周鸿良与闫树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鸿良,闫树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二初字第545号原告周鸿良,男,1954年10月2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闫树梧,男,46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原告周鸿良诉被告闫树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鸿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震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