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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上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国栋与王海增、范雪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栋,王海增,范雪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滑上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张国栋,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滑县焦虎乡东湖村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殷海铭、张红波,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增,男,1983年5月23日生,汉族,滑县老店镇西老店村人,住本村。被告范雪丽,女,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滑县老店镇西老店村人,住本村。系被告王海增之妻。原告张国栋诉被告王海增、范雪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栋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海铭、张红波、被告王海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雪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国栋诉称,二被告系夫妻。为了家庭生活开支,被告经营家具厂,原告供油漆让被告使用,于2014年6月25日赊欠原告经营的油漆2万元,并为原告打下欠条说年底付清。但被告至今未偿还。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油漆款2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海增辩称,已偿还原告5000元,现在只欠原告15000元。被告范雪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被告王海增拖欠原告油漆款2万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2014年6月25日今欠张国栋油漆款20000元正,老店王海增到年底付清”。后被告偿还5000元,下欠原告15000元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部分陈述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王海增拖欠原告油漆款1.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王海增应对原告承担偿还的民事责任。关于利息,因未明确约定,故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时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另因拖欠原告的上述款项发生在二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依法应认定被告王海增和范雪丽的共同债务,故被告范雪丽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增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栋油漆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6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范雪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张国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00元计450元,由原告张国栋负担60元,被告王海增、范雪丽共同负担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建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高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