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394-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雄刚、林理安,系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女,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燕雄,系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郭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郭某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江汉区。故认为本案不属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并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郭珏经常居住地在本市江汉区,应由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郭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虹速录员 任子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