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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韦宏峰与梁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宏峰,梁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512号原告韦宏峰。被告梁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宏峰与被告梁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宏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韦宏峰负担。审判员  陆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