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韦宏峰与梁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宏峰,梁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512号原告韦宏峰。被告梁美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宏峰与被告梁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宏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韦宏峰负担。审判员 陆晓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