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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晓与安徽佳佳视光科技有限公司、黄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安徽佳佳视光科技有限公司,黄胜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470号原告:陈晓,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胡健苗,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第,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佳佳视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法定代表人:黄胜,总经理。被告:黄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诉被告安徽佳佳视光科技有限公司、黄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晓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5元,减半收取为4108元,由原告陈晓负担。审 判 长  赵 晨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人民陪审员  薛 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