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柯商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勇与侯勇、刘家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勇,刘家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940号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甘文智。委托代理人:方圆。被告:侯勇。被告:刘家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勇、刘家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勇、刘家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侯勇、刘家任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侯勇、刘家任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478元,减半收取4739元,由原告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露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庞 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