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行他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市中行他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武夷山路1866号。法定代表人孙法远,局长。被执行人鹿博。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鹿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17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鹿博:1、退还非法占用的224平方米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2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行政处罚案卷一宗。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被执行人鹿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永安镇张林村集体土地224平方米建设住宅,所占土地为旱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违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鹿博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17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鹿博退还非法占用的224平方米土地;2、限鹿博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14日送达被执行人鹿博。另查明,2015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鹿博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鹿博仍未履行。被执行人鹿博未提出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5)0217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余品荣人民陪审员 张国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裴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