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许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1168号原告许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锦贵。被告江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升儒。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林晓红。本院受理了原告许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莫永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