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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许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1168号原告许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锦贵。被告江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升儒。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林晓红。本院受理了原告许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莫永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