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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行非执审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某某房地产管理处对某某广告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某房地产管理处,某某广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凌海行非执审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广告。地址:凌海市。申请执行人某某房地产管理处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凌房罚字(2015)第179号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房地产管理处作出的处罚决定行为程序不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某某房地产管理处作出的(2015)第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才 波审判员 丁士勇审判员 董金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佟思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