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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石春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33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石春玉。辩护人俞慧,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春玉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屠爱胜、代理检察员宋君喜,被告人石春玉及其辩护人俞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石春玉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汪某某、许某某及石某某低价购买安徽省肥西县的房产为由,通过虚构“合肥华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并伪造该公司的收据和同意出售门面房的文件等手段,陆续以预付款、定金等名义骗取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72万元,具体如下:1、2010年9月9日,骗取被害人赵某、汪某某、许某某共计人民币15万元;2、2010年10月2日,骗取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7万元;3、2011年1月1日,骗取被害人赵某、汪某某、许某某等人在上海市松江区向其转账的人民币10万元;4、2012年2月13日,骗取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10万元;5、2012年2月14日,骗取被害人赵某、汪某某、许某某等人在上海市松江区向其转账的人民币30万元。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石春玉在江苏省徐州市江浙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春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汪某某、许某某、石某某的陈述,中国银行卡(户名:石春玉,账号XXXXXXXXXXXX)交易明细清单、转账凭证,安徽省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查询合肥华成房屋开发公司”的答复、收据、同意出售门面房的股东承诺书1份,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春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帮助他人低价购房,通过伪造收据、股东承诺书等手段,以收取定金、预付款等名义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春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春玉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春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石春玉向被害人赵某、汪某某、许某某三人退赔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向被害人石某某退赔人民币十七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海林人民陪审员  张士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章小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