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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建明与郑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63号原告黄建明,男,汉族,住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16。委托代理人张钢,北京天驰洪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智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36。原告黄建明诉被告郑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惠民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钢、被告郑智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用以周转。其后,被告于2013年1月偿还了50000元,余款50000元至今未予偿还。2015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称因资金周转困难,其将在方便时予以还款。鉴于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借款5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主体适格。证据二、《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证据三、《活期存款子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100000元的事实。被告郑智东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3日,被告因经营物流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3年1月,被告归还了50000元给原告,余款50000元由被告于2015年7月17日补立了一份《欠条》,主要内容是:“借款人郑智东确认于2012年11月23日收到借款人黄建明发放的借款100000元,借款人于2013年1月偿还了50000元。借款人郑智东确认尚欠借款人黄建明借款50000元,借款人郑智东承诺将在方便时予以偿还”。由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7月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庭审中,被告承认借款事实,提出因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归还借款。由于双方意见存在分歧,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自愿协商签订的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欠原告借款,有被告立下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智东欠原告黄建明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郑智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烨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