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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夏恩发与李德成、王文芝、李宝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恩发,李德成,王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夏恩发。被执行人李德成。被执行人王文芝。申请人夏恩发与被执行人李德成、王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德成、王文芝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