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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执恢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超与石秀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异议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石秀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恢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张超被执行人石秀礼案外人李宗富本院于2015年9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石秀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超同时申请追加案外人李宗富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超称,被执行人石秀礼与李宗富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石秀礼所欠申请执行人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石秀礼所欠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李宗富作为石秀礼的配偶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查明,本院于2004年2月16日就原告石秀礼与被告李宗富离婚纠纷一案宣判,判决原告石秀礼与被告李宗富离婚,原、被告均未上诉。而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石秀礼之间的民间借贷发生于2014年9月2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石秀礼因所欠申请执行人张超的债务未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申请执行人张超申请追加案外人李宗富为被执行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超申请追加案外人李宗富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内,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曾萍审 判 员  龙飞代理审判员  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钟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