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笑增与李晶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笑增,李晶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孙笑增,男,���族,1991年1月3日生,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被执行人李晶双,男,30岁,汉族,住双辽市辽北街。孙笑增与李晶双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九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晶双于2015年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孙笑增借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4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