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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欣与石新永、徐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欣,石新永,徐威,郑从辉,石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0189号申请执行人:王欣,男,汉族,蚌埠市力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主,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石新永,男,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徐威,女,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郑从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石影,女,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四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石新永已被法院查封的位于安徽省固镇县石湖乡路南侧1537.74平方米的房产(权证号:房地权固私字第号)和532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固国用(20)第23号】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张树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