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216号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37元,减半收取96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 红审 判 员 陈 晖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