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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苟某某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旬邑县支行。地址:旬邑县中山街。负责人焦某某,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苟某某,女,汉族,1969年4月24日生,住旬邑县湫坡头镇,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旬邑民初字第008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苟某某履行调解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苟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旬邑县支行账户的存款11350元扣划至旬邑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旬邑县支行2645530104000XXXX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