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民初字第09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全明与任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明,任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316号原告张全明,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任明莉,性别不详,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明与被告任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全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纯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