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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淮安市爱升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杨广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爱升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杨广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车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淮安市爱升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复兴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方燕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其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其福,淮安市淮安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广亮。委托代理人苏建祥,淮安市淮安区苏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爱升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广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爱升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广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爱升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爱升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扬代理审判员  牛金龙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左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