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4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张昊,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汉族,住繁昌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下半年通过他人介绍在云南相识,1997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甲。结婚后,原、被告生活在繁昌县平铺镇。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也未培养起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时常为生活琐事与原告吵架,矛盾不断。2004年7月份,被告突然离家出走,后一直没有回来,也无法联系,对原告及婚生子完全不管不问。现原告为解除这段婚姻关系,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甲由原告抚养。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2015年3月9日平铺街道居委会证明原件一份,证明结婚证上的杨某某与户口本上的杨某某是同一人;4、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的身份信息;5、2015年3月9日新牌村证明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与原告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6、残疾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是智力残疾二级。被告杨某某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举证、质证和辩论,作如下归纳与认定: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1997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1日生育一子王某甲。2004年7月,杨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后王某某带儿子王某甲共同生活。现原告诉请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已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子。但被告于2004年离家出走,丢下身有残疾的儿子,至今已十余年,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出走无法联系,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本院予以支持,其在庭审中陈述不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对此本院亦予以认可。关于财产分割,因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也未提出相关请求,本院对此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某甲由原告王某某负责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 峰人民陪审员 张 琦人民陪审员 李庆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程 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