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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山东荣信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334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委托代理人:任某。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志红、朱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撤销了对原告的相关诉讼,且有意与原告进行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8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立环审判员  吕 洁审判员  齐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范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