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胜全诉王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全,王海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张胜全,男。委托代理人张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军,男。委托代理人石涛涛,男,延安市安塞县司法局干部。原告张胜全诉被告王海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富民初字第00339号判决,被告王海军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延中民三终字第0092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了(2014)富民初字第00339号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胜全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其未准备好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张胜全负担。审 判 长 任晓刚代理审判员 呼延莉人民陪审员 康东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蕙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