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范小芳与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天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华仁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小芳。原审被告:安徽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福西路*号永福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施学章,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南街道八里村高庄队。法定代表人:谢翠云,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谢翠云。原审被告:丁正权。上诉人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小芳及原审被告安徽汉一房地产有限公司、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谢翠云、丁正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安徽驰宇仪表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天康大道888号,本案其他被告的住所地也都在安徽省天长市。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的第三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缔约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的签约地点为廊坊市福民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廊坊市福民运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廊坊市广阳区第五大街北侧西数第五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管辖的约定明确有效。依约定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张洪明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