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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荣辉与张少洪、江苏恒天先进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荣辉,张少洪,江苏恒天先进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6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荣辉。委托代理人:潘建国,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少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恒天先进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南纬四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陈碧帆,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荣辉因与被申请人张少洪、江苏恒天先进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民终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荣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成审 判 员  孙晓琳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