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王喜玲与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玲,李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管民初字第706号原告王喜玲,女,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李留义、王春磊,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霞,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王喜玲诉被告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喜玲的委托代理人王春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红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月息18‰,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止,被告李红霞及其配偶王洽飞以郑州市××区东××马路××楼××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89.41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双方对该借款在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办理公证。被告先后支付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的利息21600元,对借款本金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8‰支付,暂计至2015年2月6日为3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红霞缺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对签订的《借款合同》到郑州市黄河公证处进行公证,《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止,利率为月息18‰,按月支付利息,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偿还本金;被告同意用其名下的位于郑州市××区东××马路××楼××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89.41平方米)房产一套作为抵押;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借款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另行支付借款利率2倍的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还应对逾期款项支付借款利率2倍的罚息,并另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借款人逾期20日以内的违约金比率为借款本金的1%;借款人逾期超过20日不足40日的违约金比率为借款本金3%;借款人逾期超过40日不足60日的违约金比率为借款本金的5%;借款人逾期超过60日的违约金比率为借款本金的10%);同日,原告向被告汇款200000元,被告李红霞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200000元借据和收条各一份。另查明,《借款合同》中约定用李红霞名下的坐落于郑州市××区东××马路××楼××号房屋作抵押,但事后当事人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红霞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借款200000元,被告李红霞也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使用借款期间的利息,并于借款到期后偿还本金,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借款本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李红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5年1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月息18‰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缺席,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其应当承担由此给其带来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喜玲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础,自2015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4元、保全费1538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红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陈春阳人民陪审员 杨慧娣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付保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