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门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德春与王汝香、周淑美、周淑兰、周淑娜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春,王汝香,周淑美,周淑兰,周淑娜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门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周德春,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王汝香,女,193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赵松山,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周淑美,女,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周淑兰,女,195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周淑娜,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赵松山,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德春诉被告王汝香、周淑美、周淑兰、周淑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春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唐矛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