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传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传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长城路1973号。法定代表人陈昱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洪波,该公司员工。被告赵传福,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传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赵传福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菏泽中南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明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