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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娜诉范忠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黄娜,女,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范忠敏,男,1984年8月11日生,汉族,六枝特区公安局协警。原告黄娜诉被告范忠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再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娜、被告范忠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二人于2014年离婚,离婚后,双方于2014年5月6日签订了门面转让合同,约定被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钥匙,但被告只支付了5万元,余款5万元未支付,后被告告知原告原房东要1万元的转让费,从余款中扣除,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无果,故诉来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及时支付欠款4万元。被告答辩称,欠款是事实,但现在无力支付。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4万元。2、门面转让合同一份,拟证明4万元欠款的原因。被告质证称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4年1月13日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经营两个门面,离婚时协议由原告经营管理。双方离婚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6日签订门面转让合同,约定将原告管理经营的位于六枝特区新广场的门面转让给被告经营,由被告支付原告现金10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门面腾空交被告经营管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门面交付被告,但被告只支付了5万元,后被告称原房东要求支付1万元的转租费,双方约定从余款5万元中扣除,被告于2015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4万元的欠条,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但至今未支付余款4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门面转让合同有效成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依法应享受完整的合同权利。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娜支付门面转让金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范忠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再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尚源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