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建国。安丘市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建国之妻马秀杰在安丘市邮政储蓄银行召忽营业所的存款直至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帐号:60×××13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兴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士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