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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云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云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510号原告:马云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楚军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云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云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云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松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筱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