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545号原告:刘某。被告:方某。原告刘某为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吕 民审判员 郝雪梅陪审员 赵东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华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