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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催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银铭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催字第35号申请人:陈银铭,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申请人陈银铭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10443005202515的普通支票1张(付款行交通银行中山南新支行,出票人中山市石岐区永兴水管店,票面金额8431元,收款人中山火炬开发区正邦电气设备厂,出票日期2015年5月12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陈银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黎叶祥审判员  赖小茹审判员  朱汉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萧慧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