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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李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居民。被执行人李某,居民。本院在执行吕某诉李某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了法律义务,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9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靳国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