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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梁丽萍与刘天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79号原告梁丽萍,女,44岁,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和平街。被告刘天栓,男,41岁,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建中北巷,宛城区南郊信用社职工。原告梁丽萍诉被告刘天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使应诉手续无法送达,诉讼活动不能进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丽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林峰审判员  李铭霞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