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兴与被告西山建筑集团公司甘肃开拓矿业、西山建筑集团公司、西山煤电开拓公司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兴,西山建筑集团公司甘肃开拓矿业,西山建筑集团公司,西山煤电开拓公司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王振兴,男,汉族,1987年2月出生,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居民。被告西山建筑集团公司甘肃开拓矿业。负责人王伟。地址中牧山丹马场二场。被告西山建筑集团公司。负责人付汉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388号。被告西山煤电开拓公司项目部。地址中牧山丹马场二场。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原告王振兴诉被告西山建筑集团公司甘肃开拓矿业、西山建筑集团公司、西山煤电开拓公司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西山建筑集团公司甘肃开拓矿业的基本信息,经本院调查,西山建筑集团公司甘肃开拓矿业单位不存在,本院认为,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振兴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915元,退还原告王振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勇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