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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姚志庆、龙乐焕与郭俊杰、武汉天下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333号原告姚志庆。原告龙乐焕。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君,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俊杰。被告武汉天下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瑞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姚志庆、龙乐焕与被告郭俊杰、武汉天下城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姚志庆、龙乐焕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志庆、龙乐焕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志庆、龙乐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7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879.00元,由原告姚志庆、龙乐焕共同负担。审判员余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吴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