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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2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王哲盛与王哲盛、葛野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王哲盛,葛野丽,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239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责人:程嘉华。被告:王哲盛。被告:葛野丽。被告: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晓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诉被告王哲盛、葛野丽、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合计48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冯荔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