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690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