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690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谭清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