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刑初字第00263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8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5)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静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5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詹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红色新世纪牌二轮摩托车(车后搭载被害人夏某)在无锡市惠山区天锦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寺头家园二期北门西侧路段时,因疏于观察路面,碰撞同向前方潘某停于天锦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苏B×××××重型普通货车尾部左侧,致二轮摩托车倒地,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詹某和被害人夏某受伤。经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夏某系右下肢股骨下段以远缺如,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认定:被告人詹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夏某不负该事故的责任。被告人詹某为救助被害人夏某没有及时报警,待民警到达医院后自动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詹某与被害人夏某就本案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协议赔偿被害方共计人民币8万元(分期赔付)。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詹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潘某、郑某、周某、陈某等人的证言,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摩托车合格证、发票,通话记录,赔偿协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詹某的身份依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詹某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詹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顾溶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