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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与贺光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贺光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2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袁志忠。委托代理人:范俊杰、杨健霖,均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光彬,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诉被告贺光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轩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