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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007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水丽霞与被执行人沈保国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706-1号申请执行人水丽霞,女,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高新区魏家营487号院1号。身份证号:410522198406013249。被执行人沈保国,男,汉族,1954年9月14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杏花村4号。身份证号:4105031954091425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706-1号裁定书,于2015年0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沈保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保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保国在中国银行00000259836425021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