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焦与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焦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焦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组织机构代码52106261-0。负责人焦新祥,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亚辉,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组织机构代码01390310-2。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茂军,该街道办事处干部。原告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焦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焦家庄社区)诉被告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沙井驿街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家庄社区的委托代理人杨亚辉、被告沙井驿街道的委托代理人张茂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家庄社区诉称,2009年初,被告沙井驿街道决定启动建设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新科技园项目(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园),项目选址于原告焦家庄社区的集体山旱地上,占地面积约200亩。根据被告的建设要求,原告出资完成了以上地块的土地平整工作。同年10月,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将以上200亩土地出租于被告,由被告进行中小企业园开发建设及运营;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平整费400万元,分四年付清;从2012年1月开始,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土地收益金30万元。原告按约定将上述土地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未支付任何土地收益金。且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擅自将上述土地转租给甘肃慧达信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达信公司),导致原告土地收益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沙井驿街道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使用土地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土地平整费及收益金。被告将土地转租给慧达信公司后,该公司亦未向被告支付任何租金,且该公司去向不明,法定代表人及员工均无法找到。现被告同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6日,沙井驿街道焦家庄村民委员会(原告焦家庄社区的前身)与被告沙井驿街道协商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为了拓展发展空间,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由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的中小企业园土地(含部分集体山旱地)平整现已完成,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1、土地权属:中小企业园土地平整项目现已完成,于2009年10月1日交由被告规划使用,土地使用权归被告所有;2、土地平整费用:被告以每亩2万元支付原告土地平整费400万元;鉴于该地含部分集体山旱地,被告开发中小企业园产生收益后,于2012年1月开始,每年向村集体支付30万元收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将平整好的土地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土地平整费和土地收益金,致使原告签订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酿成纠纷,原告诉请解除协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经质证后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平整好的土地,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土地平整费及土地收益金。但被告对上述款项分文未付,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协议。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协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焦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于2009年10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依法解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办事处承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给原告。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审 判 长 雷文霞代理审判员 王志娟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达新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