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执字第00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辰与鹿泉(区)市峰洲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庞永洲等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辰,鹿泉(区)市峰洲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庞永洲,张云峰,郭冰冰,魏立涛,史菊娥,田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00685-1号申请人李辰。被执行人鹿泉(区)市峰洲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鹿泉市寺家庄镇南降壁村。法定代表人庞永洲被执行人庞永洲。被执行人张云峰。被执行人郭冰冰。被执行人魏立涛。被执行人史菊娥。被执行人田立强。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4)第13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鹿泉(区)市峰洲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鹿泉(区)市峰洲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李辰人民币150021.36元,执行费2150元,迟延履行利息18000元,合计170171.36元,但被执行人鹿泉(区)市峰洲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4)鹿执字第0068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第三人庞永洲、张云峰、郭冰冰、魏立涛、史菊娥、田立强为本案被执行人,责令第三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鹿泉市(区)峰洲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庞永洲、张云峰、郭冰冰、魏立涛、史菊娥、田立强银行存款170171.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中书执行员 王建强执行员 聂双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会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